云南保姆投毒冤案14年后翻案
據騰訊新聞報道,2002年2月,云南省巧家縣“星蕊寶寶園”幼兒園發(fā)生投毒案,一名2歲女童因“攝入毒鼠強”身亡。當晚,幼兒園17歲的保姆錢仁風被鎖定為嫌疑人,后被云南省高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無期徒刑。
在獄中,錢仁風不斷申訴。檢方復查發(fā)現(xiàn),錢仁風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015年12月21日,云南省高院宣布錢仁風無罪,當庭釋放。至此,錢仁風已被關押、服刑近14年。
出獄后的錢仁風,跟社會已完全脫節(jié)。沒見過智能手機,不會玩微信,不懂電腦不會上網。在好心人的牽線搭橋下,她來到廣州一家工廠打工,每月能有3000元左右的工資。
她告訴記者,一周前,云南省高院將這筆錢打到了她的賬戶,她暫時從廣州回到云南家中處理一些事?!斑@些年為了給我伸冤,表姐、堂哥、侄子等親戚都在幫我借錢,必須先還上。其次再考慮買房或者做生意?!彼€表示,過幾天待處理完家事,她還是會先回廣州工作。
國家賠償的標準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該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該法明確,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其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最近,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新的日賠償標準:要求各級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zhí)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42.3元,較上年度增加了22.58 元。
官方公布的數據顯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標準,2007年為日賠償83.66元,今年幾乎是10年前的3倍。過去10年時間,日賠償標準每年都在提高,少則10.36元,多則22.58元
同時,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對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情況,致人精神損害的,賠償義務機關應該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保護公民的個人自由,在司法、執(zhí)法等部門對于案件認定不清、處置不當的情形下,侵犯了公民個人自由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這體現(xiàn)了法律對于公民人身權利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