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汝南縣一局長聚餐飲酒后死亡
據中華網報道,11月21日,有網友在網上發(fā)帖稱,河南省汝南縣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局長雷明奎在18日中午因工作聚餐時飲酒過量,經入院搶救無效致其死亡。
記者多方核實后發(fā)現確有此事,汝南縣人民醫(yī)院方面稱,雷明奎曾被送往汝南縣人民醫(yī)院進行搶救。
昨日上午,河南省汝南縣委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雷明奎確實已經身亡。但對方沒有透露具體原因。隨后,記者又致電汝南縣紀委,值班的一名工作人員稱,此事紀檢部門在調查,暫時沒有具體消息,但記者報出涉事局長名字時,對方又稱其他5名官員正在接受調查。隨即掛斷電話。
酒桌上的你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本事件中的涉事官員因為午間飲酒被撤了職,而在酒桌上的一些行為還可能導致酒桌上的你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種是強迫性勸酒的人,如故意灌酒,刺激性勸酒,這種人要對被勸飲酒者發(fā)生的任何后果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種是明知飲酒者不能喝酒或身體不適仍勸其飲酒的人,這種人要對對方因飲酒誘發(fā)的疾病以及酒后駕車肇事等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種是共同飲酒后任酒友駕車離開的人,這種情況下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同飲者不僅要對共同飲酒的伙伴承擔責任,還要對因事故受害的相對方承量相應的責任。
第四種是共同飲酒后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的人,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y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因此出事的共同飲酒者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種是明知駕車人飲酒而唆使其酒后駕車的人,這種人不但要對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明知駕車人醉酒仍唆使其駕車的還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種是酒局的組織者要承擔飲酒適度和酒后安全護送的義務,否則出事后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酒是好酒,宴是好宴,但喝酒有風險,勸酒須謹慎,僅以此文給大家提個醒,適度適當飲酒,避免引官司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