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頭族摔傷索賠20余萬
去年1月14日早上,25歲的曉萌在早高峰乘坐被告所屬的地鐵列車,行至東直門至雍和宮區(qū)間時,因列車發(fā)生信號故障,列車緊急制動導致其摔傷。事發(fā)時的錄像顯示,曉萌站立在列車車廂中,低頭雙手握手機,未扶車內的扶手,致倒地受傷。據曉萌說,經醫(yī)院診斷,其為顱底骨折,后住院治療。出院后,她又在家休假5個月,由母親護理。此次受傷還導致其精神抑郁。去年11月,曉萌被鑒定為十級傷殘。為此,她起訴到法院,要求地鐵公司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0余萬元。
地鐵公司辯稱,公司通過在車廂內張貼安全提示、循環(huán)播放注意安全的廣播已盡到提示和管理義務,曉萌作為成年人應有注意義務,本次事故其有重大過錯,地鐵公司不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公司愿意對原告有證據支持的損失部分按照20%進行賠償。
一審認為,曉萌在乘坐地鐵列車時,因列車緊急制動而摔倒受傷,地鐵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曉萌作為成年人在乘坐地鐵列車時應盡到相應的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其在乘車時未握扶手,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并據此確定地鐵公司承擔90%的責任。對于原告提交的北京安定醫(yī)院因抑郁產生的醫(yī)療費票據,法院認為,被告地鐵列車緊急制動不能必然導致原告抑郁的狀態(tài),故沒有支持。
二、地鐵公司擔責90%合理嗎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地鐵公司緊急剎車是造成曉萌受傷的主要原因,對此地鐵公司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但是,同時該法也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從當時的攝像中可以看出,當時曉萌雙手玩手機,沒有抓扶欄桿。因此,曉萌父親所說的:“女兒乘坐地鐵時,因為列車緊急制動導致受傷,女兒是沒有責任的,一審法院應該判決地鐵方承擔全部責任,但是一審法院判決對方承擔九成責任。一審精神損失費5000元,是在法院的調解下,他們認可了”,并不能成立。曉萌對事故也存在過錯。
目前,地鐵公司已經提起上訴,二審開庭時,地鐵公司表示,曉萌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其乘坐地鐵時不扶扶手可能導致的后果可以或者應當預見。北京地鐵為確保乘客安全,采用自動循環(huán)分區(qū)段的方式在運營過程中播放公益廣播,告知乘客坐穩(wěn)扶好,已盡到義務。曉萌未對自身的安全進行保護,應承擔全部責任。
雙方責任如何分配還要看二審法院的判決。但就事實情況,地鐵公司以曉萌有過錯為由,認為其應負全部責任也很難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