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蒙冤18年申請國家賠償1937萬
蒙冤男子劉吉強自1998年2月16日至2016年4月29日被剝奪人身自由18年多,總計6647天,他依此要求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社會保障金、健康賠償金等共計1937萬余元。
1998年2月14日情人節(jié)傍晚,吉林市27歲女子郭某在家被殺死。吉林市公安局船營分局偵查認定,時年34歲的郭某的朋友劉吉強為兇手。
經(jīng)吉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1999年12月,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劉吉強犯故意殺人罪,判其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劉吉強上訴。2000年3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決,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發(fā)回重審。
2002年6月,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再次提起公訴。同年11月,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判決,劉吉強又被判為死緩。劉吉強不服上訴,2003年3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隨后,劉吉強及家人開始了申訴之路。2015年7月,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建議。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查此案后,2015年12月決定再審。今年4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再審此案,認定本案除劉吉強有罪供述外無其他證據(jù)證實其到過案發(fā)現(xiàn)場并實施殺人,依法宣判劉吉強無罪。
二.什么是國家賠償,國家賠償?shù)臉藴适鞘裁?/strong>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chǎn)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根據(jù)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
根據(jù)現(xiàn)行《國家賠償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該法明確,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其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檢發(fā)布最新的賠償標準:要求各級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zhí)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42.3元,較上年度增加了22.58 元。南都記者注意到,過去幾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年度標準均在5月發(fā)布,這與國家統(tǒng)計局公布上一年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即原“全 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相關。例如,國家統(tǒng)計局今年5月13日公布2015年全國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3241元,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 廳根據(jù)此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計算公式,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
官方公布的數(shù)據(jù)顯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標準,2007年為日賠償83.66元,今年幾乎是10年前的3倍。過去10年時間,日賠償標準每年都在提高,少則10.36元,多則22.5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