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名小學生忘帶課本被罰自抽耳光
據(jù)澎湃新聞報道,近日,有網(wǎng)友發(fā)帖稱,湖南懷化市鶴城區(qū)錦溪小學四年(5)班19名小學生僅因未帶《基礎訓練》課本,結果被代課老師罰站講臺并自抽耳光,有學生為此告訴家長“不想上小學了”。9月28日,錦溪小學校辦公室周姓工作人員回應澎湃新聞稱,網(wǎng)帖反映的部分情況屬實,目前,已對涉事代課教師予以辭退,校方對該班相關學生開展心理疏導工作。
二、學校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對于層出不止的學校、幼兒園體罰學生,虐待學生的新聞,廣大網(wǎng)民一定覺得很是憤慨。在我國,對于在校學生的權益的保護主要是通過我國的《侵權責任法》來進行保護的。依照我國侵權責任法對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guī)定中,有三條是關于在校學生以及幼兒園的孩子的。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此案中,代課老師對學生進行集體體罰扇耳光,如果孩子因此受到更嚴重的傷害,在侵權責任法上該名代課老師以及學校是應該對此承擔侵權責任的。慶幸的是此法的程度不是很強,對身體造成的損害不大,但是這種隨意體罰學生的行為應該引起家長和學校的警覺,要堅決杜絕,維護孩子和學生的身體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