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退伙人償還分攤債務后依舊被訴
三人合伙做生意,不僅沒賺錢,還欠了9萬元。合伙人趙某償還了分攤的3萬元債務后退伙,不料,債權人還是將他訴至法院,要求他償還剩余6萬元債務。
8月8日,記者從兵團第六師芳草湖墾區(qū)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判決由退伙人趙某償還債權人蔣某剩余6萬元債務,趙某承擔債務后,有權向合伙人徐某、唐某追償。
2013年1月初,趙某、徐某、唐某三人合伙經(jīng)營家庭農(nóng)場,并協(xié)議約定,利潤均分,債務均擔。三人由于經(jīng)營不善,欠下了9萬元債務。
趙某擔心以后的債務會越積越多,2015年年初,趙某償還了自己應該承擔的3萬元債務后,提出退伙。徐某、唐某同意了趙某的退伙要求。
隨后,蔣某多次向徐某、唐某討要6萬元債務,兩人均表示無力償還。
今年年初,蔣某找到趙某,讓趙某還錢。遭到趙某拒絕后,蔣某將趙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需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合伙經(jīng)營期間發(fā)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p>
律師說法:合伙債務的法律認定
趙某雖然退伙時已分擔了合伙債務,但對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同時,民法通則還規(guī)定,“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shù)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也就是說,合伙人之間關于債務承擔的內(nèi)部協(xié)議不能對抗債權人,即趙某承擔債務后有權向徐某、唐某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