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之債有什么設立目的,連帶之債的設立目的是什么?
法律上規(guī)定連帶之債原意在于確保債權人利益,使其能盡先向最具償付能力的債務人請求給付。而且在連帶債務中,系以數(shù)個連帶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作為給付之擔保,以使債權實現(xiàn)的責任財產擴增。所以通常情況下,債權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障。但在連帶債權中,一債權人可以獨立請求債務人全部給付,債務人可向任一連帶債權人為全部給付。倘若接受全部給付的債權人不誠實或者缺少資力,則其他債權人的求償權難免有無法實現(xiàn)的弊端。而且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所生的事項,對于其他債權人也產生效力,所以連帶債權對債權人來說并不有利。因此在實踐中連帶債權較為少見。目前,我國民法并未規(guī)定連帶債權,但不等于說就沒有連帶債權,只是連帶債權依當事人間的合同創(chuàng)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