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產品質量違約責任
產品質量違約責任是違反產品質量義務的民事責任之一,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違反默示或明示擔保的產品質量要求而依合同法原理應承擔的瑕疵擔保責任,通常為交付的產品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的質量條件。
所謂違反默示擔保,即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產品質量要求,這是一項禁止性要求,也就是說產品必須符合安全、衛(wèi)生要求,具備應有的使用性能,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產品質量必須滿足的條件,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排除和限制。違反明示擔保,即違反明示采用的產品質量標準以及以合同、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明示擔保是生產者、銷售者自身對產品質量作出的保證和承諾,可以用產品說明、標識、預先預告、樣品等方式表示。其根本的法律特征在于以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并且該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具有一定的相對性,只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生效,且要受到合同法的約束。
二、產品侵權責任具有的法律特征
產品侵權責任是指產品制造者、銷售者對因制造、銷售或者提供有缺陷產品并致他人遭受財產、人身損害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
產品侵權責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產品侵權責任發(fā)生在流通領域,這是產品侵權責任發(fā)生的前提;
(二)產品侵權責任并不是產品自身質量問題和自身損壞造成財產的損失,而是產品因缺陷而造成使用者的人身傷害或者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損害。這一點對于分析產品質量民事責任的性質非常重要;
(三)產品侵權責任是物件致人損害的特殊侵權責任,而非行為致害;
(四)產品侵權責任為無過錯責任,我國《民法通則》采用了無過錯責任原則,《產品質量法》對銷售者和生產者作了不同的規(guī)定,除生產者的法定免責條件外,生產者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對銷售者的質量侵權責任實行過錯推定原則。
缺陷產品致該產品的買受人損害,在產品銷售者、制造者與買受人即受害人之間原本就存在合同關系,雙方當事人就是這種合同關系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在發(fā)生缺陷產品造成損害之后,在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產生兩個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一是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二是違約損害賠償法律關系。前者依據(jù)法律而生,而后者依據(jù)合同約定的給付義務、附隨義務、保護義務而生,形成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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