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權的實現(xiàn)條件
依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抵押權的實現(xiàn)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xiàn)。
(二)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三)債權人未受清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四)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于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二、可以進行再次抵押嗎
(一)為了充分利用抵押物的價值,法律允許在財產抵押后,對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的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例如,抵押物價值100萬元,第一次向銀行抵押貸款40萬元,抵押物還有60萬元價值余額,還可以將該抵押物再次向銀行作抵押,在60萬元的額度內貸款。
(二)不能在抵押物的同一價值內重復作抵押貸款,例如,抵押物的價值為100萬元,已經(jīng)以其抵押貸款了100萬元,該抵押物已沒有余額部分可供抵押,但抵押人又將其用于抵押擔保。當然,作為下家的債權人在接受該財產作抵押時,會考慮該財產的剩余價值能否擔保其債權的實現(xiàn)。
以上例為例,在抵押物還有60萬元剩余價值的情況下,銀行還要考慮該財產市場價格的波動,也不會按60萬元的價值足額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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