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債資產的入賬確認與終止確認
(一)而實際工作中,抵債資產的確認入賬卻非常復雜,主要是因為以物抵債事項存在實質與形式不同步現象。以物抵債過程中,無論是法院判決還是雙方協(xié)商,金融企業(yè)從判決或協(xié)議生效到實際取得所有權并占有抵債資產,通常時間較長,甚至最終不了了之。在此情況下,金融企業(yè)對抵債資產入賬確認以及對應債權的停息、終止確認處理莫衷一是。有的在法院判決或雙方協(xié)商生效后即確認抵債資產,沖抵借款人債權本息;有的在法院判決或雙方協(xié)商生效后僅做停息處理,待實際占有、扣壓抵債資產后再確認抵債資產,沖銷債權本息;有的在實際占有、扣壓抵債資產前不做任何處理。
(二)在抵債資產的終止確認方面,實際工作中一個比較復雜而且常見的問題是,抵債資產處置時的分期收款或延期收款,此時是否終止確認,如何確認,是金融企業(yè)面臨的難題。實際做法是,有的在簽署協(xié)議收到首付款時,即沖銷抵債資產并確認處置損益,分期付款或延期收款部分作掛賬處理;有的則在收到全部價款后才作終止確認,對分期付款部分作預收款處理。
(三)抵債資產確認問題的核心在于“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執(zhí)行與把握,即是否確認入賬或終止確認,關鍵應看抵債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抵債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一般為95%以上)的風險和報酬已經實現轉移的,應當確認或終止確認抵債資產;保留了抵債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則不應當確認或終止確認。
(四)按照上述原則,以物抵債行為發(fā)生時,應在協(xié)議或法院判決生效之日,先對債務人債權本息停止計息,待取得所有權并實際收到、占管抵債資產后,再確認抵債資產,沖抵債權本息,確認債權損益,否則不予確認。抵債資產處置時,如果金融企業(yè)不再擁有或控制抵債資產,抵債資產上的風險和收益已經轉移對方時,應對抵債資產作轉銷處理,分期付款或延期收款部分作應收款處理,即將抵債資產轉作應收款,同時確認處置損益。如果只是簽署協(xié)議,金融企業(yè)仍然擁有或控制抵債資產,相應的收益和風險仍由金融企業(yè)擔負,則不終止確認,不需進行賬務處理,分期收款作暫收款處理。
二、抵債資產計價及損益處理
(一)從被單獨作為一項資產確認至今,抵債資產計價經歷了作價、以債權成本計價和以公允價值計價三次大的變化:最初,抵債資產通常采用作價計量,作價方式一般不外乎債權債務雙方協(xié)商、社會中介機構評估、法院判決三種方式。實際工作中,通過上述三種方式產生的抵債資產價格一般都高于抵債資產的真實價值。
(二)原因在于,協(xié)商計價存在較大的道德風險,金融企業(yè)經辦人員出于滿足考核要求和規(guī)避個人經辦責任目的,在定價談判中往往妥協(xié)于借款人的要求,與其形成“雙贏”的結果。
(三)而評估計價則受到評估機構自身利益的影響,評估費按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在高估抵債資產價值可以迎合多方利益要求的情況下,評估價背離于實際價值也就不可避免。法院判決受地方保護的影響,也經常出現有利于借款人的高判。上述情況導致抵債資產作價背離于其市場價值,形成抵債資產價值虛漲,隱藏了資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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