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過失責任產(chǎn)生的原因
(一)締約過失責任作為獨立制度,不僅因為上述合同法和侵權(quán)行為法功能上的欠缺,僅靠他們不能周到地保護締約人,而且有以下深層次原因:交易是個過程,起初是雙方當事人開始接觸,爾后是相互洽商,最后是成交。
(二)法律保護交易,應該是對整個過程加以全面規(guī)制:對成交的保護通過賦予無主給付義務的法定債之關系并配置締約過失責任的方式完成任務。法律所保護的,并非僅是一個業(yè)已存在的合同關系,正在發(fā)生中的合同關系亦應包括在內(nèi),否則,合同交易將暴露于外,不受保護,締約一方當事人不免成為他方疏忽或者不注意的犧牲品!合同的締結(jié)產(chǎn)生了一種履行義務,若此種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礙而被排除時,則會產(chǎn)生一種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所謂合同無效者,僅指不發(fā)生履行效力,非謂不發(fā)生任何效力。
(三)簡言之,當事人因自己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者,對信其合同有效成立的相對人,應賠償基于此項信賴而生的損害。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gòu)成要件
(一)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jié)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因自己的過失而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應對信賴其合同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賠償基于此項信賴而發(fā)生的損害。締約過失責任既不同于違約責任,也有別于侵權(quán)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
(二)由于締約過失責任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所以其構(gòu)成要件應當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這兩個方面。具體來說,締約過失責任的構(gòu)成要件有以下四個:
1.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在締約階段,當事人為締結(jié)契約而接觸協(xié)商之際,已由原來的普通關系進入到一種特殊的關系(即信賴關系),雙方均應依誠實信用原則互負一定的義務,一般稱之為附隨義務,即互相協(xié)助、互相照顧、互相告知、互相誠實等義務。若當事人違背了其所負有的附隨義務,并破壞了締約關系,就構(gòu)成了締約過失,才有可能承擔責任。
2.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沒有損失,就不會存在賠償問題,而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指相對人因信賴合同會有效成立卻由于合同最終不成立或無效而受到的利益損失,這種信賴利益必須是基于合理的信賴而產(chǎn)生的利益,即在締約階段因為一方的行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從客觀的事實中不能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產(chǎn)生信賴,即使已經(jīng)支付了大量費用,這是因為締約人自身判斷失誤造成的,不能視為信賴利益的損失。
3.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這里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在締約階段違反了附隨義務,并對合同最終不能成立或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負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并且,責任的大小與過錯的形式?jīng)]有任何關系,這是因為締約過失責任以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為承擔責任的條件,其落腳點在于行為的最終結(jié)果,而非行為的本身。
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即相對方的信賴利益損失是由行為人的締約過失行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為造成的。如果這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則不能讓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這是該責任制度的內(nèi)在要求。
以上是四個要件缺一不可,否則就不能產(chǎn)生締約過失責任。同時四要件間又是彼此聯(lián)系的有機整體,締約過失責任的認定必須嚴格按照這四個構(gòu)成要件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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