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無過錯責任
(一)一般過錯推定,指在某些情況下,侵害他人人身財產(chǎn)并造成損害的負民事責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證明損害不是由于他的過錯所致,可以免除責任。
(二)特殊過錯推定,指行為人必須證明有法定的抗辯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無過錯的,才能對損害后果不負責任。
(三)一般來說只有不可抗力、第三人的過錯、受害人的過錯下才能免責,因此,此種過錯推定和無過錯責任極為類似,有學者把無過錯責任分為絕對無過錯與相對無過錯,而相對無過錯即相當于過錯推定,但兩者實際上有根本的區(qū)別,
二、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的區(qū)別
(一)從責任的性質上看
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性,而在于對受害人提供補償,補償功能是它的一個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見前文),至于因何發(fā)生這種損害行為“則是現(xiàn)代社會必要經(jīng)濟活動,實無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預防不法行為之作用,而過錯推定仍然是以過錯為歸責原則,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此過錯推定還是具有一般民事責任的教育、懲罰等性質。
(二)從最后的責任分擔情況來看
由于無過錯責任的基本思想是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權領域中,無過錯責任往往和保險制度聯(lián)系在一起,通過保險制度實現(xiàn)損害分配的社會化,而過錯推定,因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加害人未能盡到義務,所以要對受害人提供補償,它并不以保險制度而分配損失。
(三)從免責情況來看
無過錯責任并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一旦損害發(fā)生,就應承擔責任。并不存在免責的事由,而過錯推定承認加害人有反駁的機會,在存在不可抗力時,也有機會免責,所以它并不是一種純粹的歸責方法。
(四)從司法審判實踐的情況來看
無過錯責任并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對有無過錯舉證,而只要有因果關系的存在,故法官對此責任的適用缺乏彈性和適應性,而過錯推定給法官在認定加害人舉證反駁,提出免責事由單方面的認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權,有利于法律原則和實踐相結合不斷變化發(fā)展,這也歸根于兩者的性質,一個以分配損失為必要,一個仍然以過錯補償為原則。
(五)受害人的過失能否成為兩種責任的免事由;不可抗力能否成為兩者的免責事由。兩方面的區(qū)別非常精辟的反映兩者在具體適用過程的差別。當然從社會發(fā)展的情況來看,兩種責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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