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受領權有什么效力?拒絕受領權的效力是:
首先,債權人正當?shù)匦惺咕芙^受領權,如于債務人提供履行時,則其效力表現(xiàn)為對債務人提供的履行不受領(不論是提前履行、部分履行還是質量不符合約定,而超量履行場合則只能拒絕接受多交的部分);如于事實上的受領已經(jīng)作出,拒絕受領則主要體現(xiàn)于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場合,依我國合同法,這種場合債務人構成違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jù)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債權人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一條)。另外,以上拒絕受領,僅具備一時地阻止債務人的履行提供發(fā)生清償?shù)男Я?,并不當然地剝奪債務人再次提供履行的機會。
其次,債權人正當?shù)匦惺咕芙^受領權場合,不發(fā)生債權人受領遲延的問題。
再次,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第一百四十八條后段),換言之,不適用風險因標的物交付而移轉的一般規(guī)則(第一百四十二條),雖然已經(jīng)交付,但風險仍歸出賣人承擔。
最后,債權人善管注意義務的發(fā)生。合同法雖然沒有明文規(guī)定,但根據(jù)誠信原則,在標的物退還給債務人之前,債權人應當負有保管義務,其要求程度宜以與保管自己的物品一樣的注意為當。如果債權人沒有盡到此種保管義務,致使標的物毀損滅失,由于債權人具有可歸責性,故不屬于風險負擔管轄的領域,而應當發(fā)生債權人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