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shù)脑瓌t
(一)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應當堅持全面賠償原則還是懲罰性原則,在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的審判中,當法官經過開庭審理查明案件的事實情況,依據(jù)侵權損害賠償?shù)臍w責原則、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確定了侵權行為人的侵權責任以后,如何滿足受害人的賠償請求,如何確定侵權行為人的賠償數(shù)額,需要有一定的準則,這些準則就是知識產權侵權損害的賠償原則。
(二)全部賠償原則也稱為全面賠償原則,即補償性原則,是現(xiàn)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賠償原則,也是各國侵權行為立法和司法實踐的通例。它是指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應當以加害人侵權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失范圍為標準,由加害人承擔全部責任。 持這種觀點的人主張賠償額既不能多于被侵權人的損失,也不能少于被侵權人的損失。在確定損失時,應當實事求是,全面考慮。
(三)懲罰性原則是指在確定知識產權的損害賠償額時,除了補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還應當對故意侵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實行懲罰性賠償,即除了補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還應當加大賠償額,使被侵權人獲得的賠償大于其受到的損失。主張此原則的人認為,補償性原則不論侵權人的主觀上是否是故意,情節(jié)是否嚴重,一律只對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無法體現(xiàn)法律對故意與過失侵權的區(qū)別態(tài)度,而懲罰性原則則考慮侵權人的主觀過錯和侵權的情節(jié),予以區(qū)別對待,較為公平。
二、知識產權的補償性賠償原則
按照傳統(tǒng)的民法理論,侵權損害賠償?shù)哪康脑谟诨謴捅磺謾嗳耸艿綋p害的民事權利和利益,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shù)男再|仍然首先是對受害人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一種補償,同時也是對侵權不法行為的一種法律制裁。
補償應當是賠償損失的基本功能,制裁則是其輔助功能;補償與制裁相輔相成,共同起著規(guī)范和調整民事主體行為和關系的作用。這是由于受害人只有獲得賠償才能彌補自己的損失,權利才能得到保護,除去獲得賠償?shù)耐緩骄蛶缀鯖]有其他同樣功能的途徑使受害人獲得同樣的救濟。
而對侵權的制裁功能,則還有停止侵害等其它民事責任形式,以及罰款、收繳等民事制裁形式。因此賠償損失的功能主要是一種補償、一種利益的彌補和填平,所以就要求以受害人的全部損失為賠償范圍。特別是對知識產權的損害,可得利益的損失對于權利更具有重大意義。我國知識產權立法時,采用的就是補償性賠償原則。
盡管我國目前的知識產權法律中采納的是補償性賠償原則。但是,這一原則不僅不能真正保護權利人,甚至起到鼓勵侵權的作用。知識產權與其他的財產權相比,具有非常特殊的特征。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無形的,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對其權利客體無法控制。所以,在同一時刻,可以由若干不同的主體實施侵權行為,而且這些侵權者之間可以無任何關系,不構成民法理論中的共同侵權。如果侵權物品與權利人的物品不在同一市場上“撞車”,被侵權人可能根本無法知道他人的侵權行為,無法予以追訴;而普通的財產權被侵犯后,被侵權人很快就能知道并行使自己的權利予以追訴。以專利侵權為例,既然侵權行為被發(fā)現(xiàn)以后,只賠償實際損失或者將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還與權利人,侵權人就沒有必要在實施他人專利之前去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因為其實施侵權行為的風險為零。
也就是說,如果他被專利權人發(fā)現(xiàn)而被判決侵權,對其而言,最壞的結果是將其本來不該得到的利潤歸還專利權人,沒有任何損失,侵權人“何樂而不為”呢?此外,由于專利侵權行為的隱蔽性,專利權人難以發(fā)現(xiàn)侵權行為,侵權人可以比較放心地實施侵權行為。即使被判侵權,承擔了賠償責任,侵權人還可以再次實施侵權行為。還有一點,如果專利權人與侵權人分別在距離甚遠的兩地,即使發(fā)現(xiàn)了侵權行為,考慮到追究侵權行為的成本和所獲得的利益,往往會放棄對侵權行為的追究。所以,如果在知識產權領域與普通的民事侵權領域實行同樣的補償性賠償原則,侵權人會肆無忌憚地進行侵權。知識產權的保護重點不在于制止過失侵權,而在于打擊和制止故意侵權。只有對故意侵權的行為加重賠償責任,才能有效遏制故意侵權的行為,充分保護知識產權。否則,保護知識產權就會成為一句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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