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處分權
抵押權是一種財產(chǎn)權,權利人可對之加以處分。我國《擔保法》第50條規(guī)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從這條規(guī)定可以看出,法律是許可抵押權轉讓的。
二、抵押權人對抵押權的處分有哪些類型
抵押權人對抵押權的處分,包括對抵押權本身的處分和對抵押權次序的處分。
(一)對抵押權本身的處分
1、抵押權人可以讓與抵押權或者以抵押權為他人再設定擔保。抵押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或者為同一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利益,讓與或者拋棄抵押權??梢?,抵押權人處分抵押權具有隨意性,但我們應注意,抵押權是其所擔保主債權的從權利,抵押權應當與該主債權一同讓與;同時,以抵押權提供擔保也得隨同其所擔保的債權一同提供擔保方可,也就是說,抵押權人以抵押權向他人提供擔保時,應當與其所擔保的債權一同向他人提供擔保。
2、抵押權人還可以拋棄其抵押權,抵押權因拋棄而消滅。拋棄了抵押權的債權人就成為普通債權人,即抵押權拋棄后,其債權并不消滅。但如果這種拋棄會損害第三人利益時,例如抵押權已隨同其債權為他人提供擔保,此時抵押權人即不得拋棄其抵押權。
(二)對抵押權次序的處分
抵押權人對抵押權次序可以進行處分。依擔保法理參考國外立法例,我們認為抵押權人對抵押權的次序的處分,可分為三類:
1、抵押權次序的變更。對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權的數(shù)個抵押權人,可以協(xié)議變更其相互間的次序,各抵押權人依其變更后的次序行使抵押權。但為保護交易的安全,抵押權次序的變更,應當予以登記公示。
2、抵押權次序的讓與。對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權的數(shù)個抵押權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權人為次序在后的抵押權人的利益,可以意思表示將其抵押權的先次序讓與后次序抵押權人;抵押權次序的讓與,不影響其他抵押權人的受償次序,讓與人和受讓人的原抵押權及其次序亦不發(fā)生變更,受讓人僅取得讓與人對抵押物變價金受償?shù)拇涡颉?/p>
3、抵押權次序的拋棄。對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權的數(shù)個抵押權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權人為次序在后的特定抵押權人的利益,可以拋棄其優(yōu)先受償?shù)睦妫盅簷啻涡虻膾仐?,使得后次序抵押權人與拋棄次序的先次序抵押權人處于同一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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