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的法律資格問題
通常指根據(jù)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guī)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xiàn)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二、如何理解債權人及其權利
(一)債權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債主,債主是指借出錢財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債的人,是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于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jīng)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后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于債權實現(xiàn)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二)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chǎn)、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xiàn)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三)債權人的權利
強制執(zhí)行是指法院強制執(zhí)行債務人的財產(chǎn),折抵債務,如果債務人沒有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就會暫不執(zhí)行,一旦發(fā)現(xiàn)債務人有可執(zhí)行的財產(chǎn),法院就會執(zhí)行。如果債務人阻撓執(zhí)行,法院可以對他采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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