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建設工程施工索賠
工程索賠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當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規(guī)定的義務而遭受損失時,向另一方提出賠償要求的行為。工程索賠是雙向的,發(fā)包人(建設單位)和承包人(施工單位)都可能向對方提出索賠要求。一般來講,發(fā)包人索賠額較小,而且處理方便,可以通過沖帳、扣撥工程款、扣保證金等實現(xiàn)對承包人的索賠;而施工方對建設方的索賠則比較困難一些。
二、投標報價的技巧
施工方在投標報價時就應考慮到將來可能發(fā)生的索賠問題。在投標階段,施工方應仔細研究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條款和施工規(guī)程,探索可能的索賠機會??紤]到以后索賠的需要,施工方應在自己的投標書中列入投入資源的效率,而不僅僅局限于列入生產(chǎn)率,這樣,如果由于非施工方的原因而出現(xiàn)效率降低,引起工期延長時,施工方才會得到工期延長的權利。反之,如果沒有投入資源效率的資料,則很難說服監(jiān)理,從而使索賠成功的可能性大大降低,甚至還有可能被監(jiān)理“倒將一軍”:“施工方的效率太低,施工組織不好,實際施工中的生產(chǎn)率沒有達到投標書中的生產(chǎn)率,所以不但沒有索賠權,而且必須采取措施,提高生產(chǎn)率,以挽回延誤的工期”。另外,在可能的情況下,施工方還可以運用不平衡報價的方法在不增加投標總價不降低投標競爭力的情況下,通過調整個別子項的單價(調高將來可能增加工程量的子項的單價,調低將來可能減少工程量的單價)來達到增加索賠額的目的。
三、簽定合同時的技巧
中標以后,施工方在簽定合同過程中,應對擬訂合同的條款進行仔細分析,對明顯的不符合行業(yè)慣例的或把重大風險都轉嫁給施工方的合同條款,提出修改的要求,并以“談判紀要”的形式寫出,作為該項目合同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
在工程合同條款中,往往有許多條款反復地約束施工方,而在重大的風險方面開脫發(fā)包方的責任,把施工方索賠的權利一一否決。這是工程承包的現(xiàn)實。許多發(fā)包方利用他們起草合同條款的特殊地位,往往把許多不合行業(yè)慣例的私貨塞進合同條款中,如不列索賠條款,拖期付款無時限、無利息等等。對于這些關系重大的合同條款,施工方應據(jù)理力爭,要求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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