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債權轉讓通知的撤回
債權轉讓通知就其性質而言應當為觀念通知,不具有發(fā)生債權轉讓效力的法效意識,可以類推適用民法中關于意思表示的相關規(guī)定,比如其生效規(guī)則類推適用意思表示的“到達主義”規(guī)則,不問債務人對通知是否真正知曉。鑒于此,債權轉讓通知的撤銷和撤回也應類推適用意思表示撤銷和撤回的規(guī)定。
債權讓與通知的撤回是指債權讓與通知的發(fā)出人阻止其已發(fā)出的通知對其發(fā)生拘束力的行為。債權讓與通知的撤回因通知的方式和通知內容的不同以及相對人是否確定而在撤回程序和要求上有所不同。
二、債權轉讓通知如何撤回
(一)對話形式的債權轉讓通知,在相對人知悉對話的內容時即對通知人產生拘束力,由于相對人知悉對話的內容實與通知發(fā)出時間為同一時間,因此對于對話形式的債權轉讓通知,沒有撤回的可能。
債權轉讓通知以非對話方式作出并且無明確相對人的,通知于其發(fā)出時即發(fā)生效力,這種情形下的債權轉讓通知也不適用撤回。債權轉讓通知以非對話方式作出,并且具有明確的相對人的,由于目前通說基本采用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時生效,因此,類推適用意思表示的規(guī)定,債權轉讓通知撤回的表示應當先于或者與債權轉讓通知同時到達相對人(債務人)才能阻止債權轉讓通知對其發(fā)生效力。
(二)撤回債權轉讓通知雖然無須經債務人同意,但發(fā)出撤回債權轉讓通知的主體與發(fā)出債權轉讓通知的主體應當相同。特別是在債權出讓人和債權受讓人共同作出債權轉讓通知時,以雙方共同撤回為妥,倘若只有債權出讓人或者債權受讓人一方撤回債權轉讓通知,其撤回的效力很難確定,具有不確定性。雖然,在債權出讓人和債權受讓人共同發(fā)出債權轉讓通知的場合,由于債權轉讓通知尚未到達債務人,依據債權轉讓通知對債務人到達生效的觀點,相對于債務人而言,債權轉讓之效力尚未發(fā)生,債權受讓人作為新債權人之地位尚未確立,債權出讓人作為債務人的原債權人的地位尚未消滅,因此債權出讓人撤回債權轉讓通知,仍屬于有權處分行為,可以確認其撤回債權轉讓通知的效力。
(三)從保護債權受讓人和促進債權流轉考慮,債權轉讓通知的制度應當,甚至有所側重地保護債權受讓人和債務人利益,如果債權出讓人可在其同債權受讓人共同發(fā)出債權轉讓通知后但在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前撤回債權轉讓通知,容易損害債權受讓人的利益,甚至有可能同時損害債務人的利益。即使債權出讓人撤回債權轉讓通知具有合法理由,例如債權轉讓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除撤銷債權轉讓通知外,債權出讓人仍有其他救濟途徑。因此,從促進經濟流轉和利益平衡的角度考慮,在債權出讓人和債權受讓人共同作出債權轉讓通知的情形下,應當由債權出讓人和債權受讓人共同發(fā)出撤回債權轉讓的通知,只有債權出讓人一方發(fā)出撤回債權轉讓通知的,未經債權受讓人確認不發(fā)生撤回債權轉讓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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