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主播辱罵中國運動員廣播公司致歉不誠
加拿大廣播公司(CBC)當地時間11日發(fā)表書面聲明,就此前主持人發(fā)表針對中國游泳運動員的不當言論道歉,不過,道歉的誠意令人懷疑。聲明全文如下:
我們對節(jié)目中播出的相關言論表示真誠歉意。昨天晚上,我們及時地向我們的 觀眾和社交媒體的關注人群進行了道歉。
需要澄清的是,拜倫的評論是針對游泳運動員的表現的,而不是針對她個人。他們顯然使用了不恰當和令人遺憾的措辭,拜倫本人對他的言論表示非常抱歉。他很可能在今天的某個時間就其昨晚的評論發(fā)表講話并進行播出。
與此同時,加拿大廣播公司稱,他們在里約熱內盧的報道團隊會在那里進行道歉。
事件發(fā)生后,在加拿大的華人媒體和社團紛紛通過社交媒體表示譴責,并準備發(fā)起公開呼吁,要求加拿大廣播公司對拜倫進行嚴肅處理。
二、不當言論應受何懲罰?
在言論自由的社會中,特別是自身權利受到不公正待遇時,我們可以反映客觀事實,但不能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謾罵、侮辱,給他人造成不良的影響;當然也不能捏造、夸大事實,將自己片面的、自我的觀點大肆宣揚,給他人造成惡劣影響。如果出現侮辱、誹謗、詆毀、辱罵性語言等不當言論損害他人利益,屬于侵權行為,受害者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對嚴重歪曲、捏造事實,損害公司名譽情節(jié)嚴重構成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罪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51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民法通則》第120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 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xié)助。
第九十八條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