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權法對擔保人的擔保責任的規(guī)定
《物權法》第175條規(guī)定:“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边@種限制不但是對擔保人的保護,同時也是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本規(guī)定較好地平衡了擔保人、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利益。正確理解這一規(guī)定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該規(guī)定只適用于第三人提供擔保財產的情況。如果擔保財產是債務人自己提供的,除非債權人明確放棄擔保物權或者債務的受讓人明確表示愿意代為提供新的擔保,否則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債務的行為并不意味著債務人擔保責任的免除。
(二)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債務必須要經提供擔保財產的第三人的書面同意,如果不是書面形式,視為不存在擔保人的同意。
(三)物權法規(guī)定的債務轉移不但包括債務人將債務全部轉移給他人,也包括將部分債務轉移給他人。債權人許可債務人部分轉移的,原債務并不退出債務關系,只是其所應承擔的債務額發(fā)生減少,新債務人與原債務人共同向債權人承擔債務。部分轉移債務的也必須經擔保人同意,否則擔保人對轉移出去的部分債務不承擔擔保責任。
(四)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移債務的,可以免除擔保人的全部擔保責任。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移部分債務的,可以免除擔保人部分的擔保責任,擔保人不得要求免除全部擔保責任。
二、擔保法中擔保人的責任
《擔保法》第二十三條也規(guī)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p>
《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p>
債權債務人之間未經擔保人同意而轉移債務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以上便是物權法對擔保人的擔保責任的規(guī)定,擔保法中擔保人的責任的具體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當然,在實踐中,有更多關于這的問題,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具體聯系我們律師,我們會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進行專業(yè)的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