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有什么效力?債權人撤銷權的效力是:
首先,對債務人的效力。
債務人的行為被撤銷后,視為自始無效,即財產贈與視為未贈與;債務之免除,視為未免除;物的買賣視為未買賣。此外,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
其次,對受益人、受讓人的效力。
債務人的行為被撤銷之后,行為自始無效,受益人尚未受領標的物或權利的,不得請求給付。已經受領債務人的財產,則因撤銷之結果,其行為自始無,負有恢復原狀的義務,在原物存在的情況下,產生所有物的物權效力,但受益人如對對債務人已為對待給付,亦有不當?shù)美颠€之請求權。受益人或受讓人有過錯的情況下,也應適當分擔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必要費用。
再次,對債權人的效力。
因債權人撤銷權之行使,使債務人脫離之物或權利復歸于債務人。關于債權人對于受益人、受讓人是否可以直接請求返還物于自己,學者意見不一,有的認為債權人自己對于受益人、受讓人不得請求返還,唯得基于代位權代債務人行使其權利。筆者認為,撤銷權之目的在于保全債權人的債權,防止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減少,而且撤銷權之行使所取得的財產為一般之擔保,其效力自應為全體債權人而發(fā)生。債權人就撤銷權行為給付之物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因此,允許債權人直接向受益人或受讓人請求交付物或權利。不必在通過代位權代債務人行使其權利。特別是在我國代位權的行使只能通過訴訟程序來加以行使。這樣浪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