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效力的種類
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法律效力涉及兩方面:對外效力和對內的效力。
對外效力是指債務人之一發(fā)生的事項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債務人。
對內效力是指履行了債務的債務人可否以及如何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二、如何理解對內對外效力
(一)對內效力
1、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對內效力是指履行了全部債務的債務人可否以及如何向終極責任人進行追償。對內效力是對終局責任的承擔實現方式。筆者認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是可以向終極責任人追償的。至涌锘真正連帶債務如何進行求償,則見解不一。一種主張認為追償關系基于讓于請求權,指履行了債務的債務人可以請求債權人讓與其對終局責任人的請求權(債權)。另一種主張則認為,追償關系是基于賠償代位,指法律直接規(guī)定履行了債務的債務人當然地取得債權人向終極責任人的請求權(債權),不需經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再一般的不真正連帶債務中,筆者認為應當采用讓與請求權的方式,因為“是否讓與請求權先由債權人斟酌其債權是否得以滿足而為確定,以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再保險責任中盡管保險業(yè)有特殊性和保險事故有多發(fā)性,但正因為索賠手續(xù)有法定的嚴格規(guī)程,又因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多為個人,其與保險人再實際中地位不平等,故此更應保護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去斟酌其債權是否得以滿足的權利。再加上我國保險法規(guī)對追償的規(guī)定已過分偏重于保護保險人的利益,表現再其規(guī)定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公同向第三人追償,這種規(guī)定顯然將追償的負擔同時加給了債權人,債權人再獲得清償后被加上一條法定義務,即與債務人公同向終局責任人追償,十分不公平。故此,法律更無必要不讓債權人考慮其利益是否得到補償。這有助于充分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實現。
2、讓與請求權的要件是:
(1)受讓與權利者為對債權人履行了債務的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債務人;
(2)讓與權利者為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債權人;
(3)讓與請求權之客體為債權人對發(fā)生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終極責任人的請求權(債權)。
3、在有終極責任人的情況下,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有權向終極責任人追償其債務履行之損失。然再不存再終極責任人的情況下,由于債權人與各債務人的法律關系具有獨立性質,且債務人之間不存再連帶關系,故不存再債務人相互之間的按份額承擔,也就不存再債務人相互之間的求償問題。
(二)對外效力
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對外效力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效果?!安徽嬲B帶債務是基于各種原因而產生的各個獨立的債務,對于債務人之一發(fā)生的事項原則上對其他債務人不發(fā)生任何影響,即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債務人。其事項包括履行請求,免除、混同,時效完成,受領遲延等。但是以下事項卻對其他債務人具有絕對效力:一個債務人發(fā)生了客觀上滿足債權的事項,其效力及于其他債務人。即其對債權人的債務隨之消滅。債務人之一的清償、提存、抵消等均屬此類。因為此種情況下債權既然得到實現,就再無存再之必要和根據。債權人對終局負責的債務人(簡稱終局責任人)的債務免除、混同的效力及與其他債務人,即其他債務人的債務再終局責任人得以免除債務的限度內也歸于消滅。對于免除情況,當易理解,因為其他債務人如果先行履行債務時可以向終局責任人請求賠償,一旦終局責任人的債務得到免除,其他債務人的請求賠償的可能也就落空,此時為維護公平,應承認此種債務免除的效力及于其他債務人?!?/p>
債權人對于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得同時或先后請求全部或一部分的債務履行。不真正連帶債務人是否能成為公同被告。因為債權人與各債務人之間具有不同的法律關系,其訴訟標的并非同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款的規(guī)定,當不能成為必要的公同被告。又根據本法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于同種類的訴訟標的個案,可按非必要的公同訴訟處理。對涌锘同種類的訴訟標的案件,也可經當事人同意合并審理,將各債務人列為公同被告。但需對各債務人分別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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