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為同時履行抗辯權
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先后順序,分為一方先為履行、一方后為履行或雙方同時履行這幾種情況。因之,合同履行抗辯權,也可分為先為履行抗辯權、后為履行抗辯權和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未為對等給付之前,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隨著現(xiàn)代物流的迅猛發(fā)展,交易風險無時不在。所以,只有力盡完善法律規(guī)范,才能較大限度保護交易各方的利益。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抗辯權制度,對于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減少損害、保護受害人利益,具有的重要作用。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同時履行抗辯制度主要適用于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有償委托、保險、雇傭、勞動等合同。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與留置權有何區(qū)別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一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對方有暫停自己履行合同義務的保留性權利。它與債的擔保方式之一的留置權在形式上有所相似,都表現(xiàn)為不為給付,但在性質和內容上又有所區(qū)別:
1、同時履行抗辯權屬債權性質,是從屬于雙務合同,系相對權。它只對于主張雙務合同上的反對權的特定人,有拒絕給付的相對效力。而留置權屬物權性質,是絕對權,對任何人均有權拒絕返還。
2、同時履行抗辯權之拒絕給付,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而留置權之拒絕給付,一般僅限于物。
3、依同時履行所保證之債權,須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生之相互反對債權;依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其基于何種原因而發(fā)生,不作嚴格要求,只以債權之發(fā)生,須與該物有所牽連關系即可。
4、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基于公平原則,以使雙方共同履行合同義務實現(xiàn)合同宗旨為目的;留置權是以擔保為目的。
5、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依義務人實際履行合同而消滅(保證履行抗辯權可依擔保而消滅)。留置權可因債務人為債務之清償提出相當?shù)膿6麥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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