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yǎng)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yǎng)負有贍養(yǎng)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xié)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shù)?,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夫妻個人債務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一)婚前個人債務
截止領取結婚證之時,一方在之前所舉之債,無論如何也不會成為夫妻共同債務,注意,原來關于個人財產轉化的規(guī)定取消之后,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的前提沒有了。婚前個人債務的認定,不會引發(fā)太多爭議。
(二)婚后個人債務
1、雙方約定為個人債務;
2、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為個人債務;
3、因夫妻雙方財產約定而產生的個人債務;
4、一方擅自資助親朋所負債務;
5、私自經營(收益獨享)所負債務;
6、一方違法行為產生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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