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加入有哪些特征
(一)第三人單獨與債權人訂立代債務人還款的協(xié)議,債務人不參加協(xié)議的訂立,協(xié)議內(nèi)容不涉及債務人是否免除還款責任,如乙公司欠丙公司200萬元,甲公司向丙公司承諾,代乙公司歸還欠款200萬元,每年歸還20萬元。
(二)第三人與債務人通常是關聯(lián)企業(yè),如第三人是債務人的開辦單位、控股股東,或與債務人是人、財、經(jīng)營混同,實際上是兩塊牌子一套班子,或與債務人具有多年往來的貿(mào)易關系,或有關行政單位指令第三人幫助還款,等等。
(三)債務人通常喪失了償還債務的能力,而第三人從債務人處取得過利益,或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后同樣影響到第三人的利益。
二、債務轉讓必須具備的條件
債務轉讓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一)有效的債務,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
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jīng)消滅的,即使當事人就此訂有債務轉移合同,也不發(fā)生效力。
(二)被轉移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
不具有可移轉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轉移合同的標的,如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lián)系的債務,需要債務人親自履行,不得轉讓;當事人特別約定不能移轉的債務以及不作為義務只能由約定或特定的當事人承擔,不能轉讓給他人。
(三)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轉讓達成合意。
有兩種情形,1、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轉讓合同。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的債務轉讓合同,自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合意時成立。2、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逗贤ā返?4條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從該法條的字面理解,似乎只有債務人才有權轉移債務,并未規(guī)定債權人對債務進行移轉的權利。由于債務是為了債權人的利益而設的,在債務的移轉問題上,債權人擁有比債務人更為優(yōu)越的地位,根據(jù)“舉重以明輕”的解釋規(guī)則,應當認為既然債務人可以移轉債務,債權人當然也可以移轉債務。因此,第三人完全可以通過與債權人訂立債務移轉合同。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轉讓合同,不需要債務人的同意,因第三人代債務人履行債務,對債務人并不不利,債務人一般不會反對,即使債務人反對,而第三人自愿代其履行,債權人又愿意接受第三人履行的,自無使債務承擔合同歸于無效的必要,所以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債務承擔合同,不必經(jīng)債務人同意即可生效。
(四)債務轉讓須經(jīng)債權人同意。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轉讓合同本身表明債權人同意,不需另外的表示。在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轉讓合同時,則必須經(jīng)債權人同意。如果第三人沒有足夠的能力和信用履行債務時,債權人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因此我國《合同法》第84條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jīng)債權人的同意?!比绻遣⒋娴膫鶆?,就不需要債權人同意,因第三人對債的關系的加入,并沒有導致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共同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加強了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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