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和債權讓與有什么不同?代位權和債權讓與的區(qū)別是:
第一、成立要件不同。債權讓與須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協(xié)議,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危害其利益時,無須債務人同意即可通過人民法院直接向次債務人行使;
第二、法律后果不同。債權讓與告畢后,讓與人與受與人的債權債務關系即告消滅;而代位權訴訟中僅在債權人勝訴且獲取全部清償時其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方可消滅,勝訴但因債務人資不抵債僅獲部分清償或債權人敗訴時其與債務人的債的法律關系則依然存在。
第三、在解決企業(yè)三角債的價值功能上,兩者均通過變更某一債務人的清償對象以便促進經(jīng)濟流轉,但債權讓與無疑更能方便并促進民商經(jīng)濟要素的便捷流轉,而代位權則著重在債務人消極履行乃至故意逃債之時用法律手段設置的訴訟措施,其救濟保障功能更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