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霍建華起訴整形醫(yī)院擅用照片
據(jù)南京市鼓樓區(qū)司法局@南京鼓樓司法在線官微消息,霍建華因認為北京某醫(yī)院公號在宣傳該醫(yī)院整形項目的文章中擅用個人照片,以侵犯肖像權、名譽權為由將該醫(yī)院訴至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索賠16.5萬元。
二、侵犯肖像權如何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jīng)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0條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侵犯肖像權行為的認定一般應把握如下標準:
(一)未經(jīng)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
未經(jīng)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表明侵權人對他人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其行為破壞了他人肖像的個人專有性和完整性,應當受到制裁。如果經(jīng)過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就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二)侵犯肖像權須是以營利為目的
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以使用某人的肖像達到招徠顧客、推銷商品的目的或直接以肖像制作成為或復制成為商品出售贏利。未經(jīng)他人同意而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既損害了權利人的人格,也損害了權利人因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進行商業(yè)行為而獲取物質利益的權利,這在法律上是不許可的。例如,照相館未經(jīng)本人同意,不將底片交給顧客或者將顧客藝術人像存放櫥窗招攬顧客,即屬于侵犯公民肖像權。
(三)下列情況屬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構成侵權
1、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傳某人的先進事跡,在報紙、電視臺、電影中使用先進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征得某人的同意。
2、新聞報道拍攝照片和影像。
3、通緝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
4、尋人啟示刊登照片等。
侵犯公民肖像權公民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支付賠償金。如果侵權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