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校內玩牌被停課跳樓身亡
因在補習課上玩牌,即將升入高三的張超(化名)和同桌被老師罰站了兩節(jié)課,并且受到學校停課的處罰,正當同桌與家長聯(lián)系時,張超從教學樓內跳下,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身亡。因認為學校對張超體罰、停課,是導致其跳樓死亡的直接原因,故家長將學校告上了法庭。
庭審中,張超父母認為,學校教學樓二層廁所沒有安裝防護措施,是導致張超跳樓死亡的又一原因。而且,學校違反相關規(guī)定在暑假給學生補課,存在過錯。故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各項費用106萬元。
學校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教書、育人是學校的本質所在,學校對違反紀律的未成年學生應注重批評教育,充分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但是年級主任張某某在張超玩牌的行為做過道歉的情況下還堅持停課的決定,處理方式簡單生硬,屬于以罰代教,與學校教書育人的職責相悖。而且高三年級主任未注重對張超的批評教育,作出停課決定將學校的教育職責轉移給家長,教育理念存在偏頗。其讓家長將張超領回家客觀上也造成了張超思想上的較大波動。張某某讓兩人在教室外站了兩節(jié)課屬于變相體罰,而班主任讓兩人用椅子當課桌看書也給兩人的人格尊嚴造成損傷,班主任未予以重視,教育管理方式方法亦有不妥。老師不僅未盡到管理職責,教育管理方式也明顯失當。事發(fā)時張超未滿18歲,心智尚不成熟,控制自己情緒和行為的能力均未達到成年人水平,又面臨升入高三的學習壓力和思想壓力,心理脆弱,老師未考慮其心理特點和心理承受能力,教育管理失當客觀上造成了張超的跳樓,故學校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同時,法院還指出,張超自身也存在過錯,跳樓亦與自身性格、長期的家庭教育等因素有關,故自身亦應承擔一定責任。
而根據(jù)消防法的規(guī)定,學校廁所窗戶未安裝護欄沒有過錯。最終法院酌定判處平谷某中學賠償張超父母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63萬余元。
以上是關于“高中生因被老師批評而跳樓自殺,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么?”等問題的回答。實踐中因學校安保不利而引發(fā)的法律糾紛多種多樣,不同情況下處理的方式也各有差異,如果你還不清楚的話不妨問問專業(yè)的律師,也可以請律師幫您索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