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上購物堵心給出差評解恨
2014年11月1日,趙芷巧正在家中休產(chǎn)假,適逢淘寶網(wǎng)開展“‘雙十一’半價搶購”促銷活動的前夕,得知一些商家已經(jīng)提前開展了相應的促銷活動,就想為寶寶買點什么。上網(wǎng)瀏覽后,她覺得浙江省杭州市一家公司(以下稱“杭州公司”)經(jīng)營的天貓商城日本某品牌家居旗艦店(以下稱“日系家居店”)銷售的系列嬰兒用品十分不錯,賣家信譽也很高,且商品標明了“價格”和“促銷價”兩種價格,“促銷價”為“價格”的一半,并以“促銷價”進行銷售,趙芷巧認為這可能是賣家提前開展的“‘雙十一’半價搶購”促銷活動,就以“風中的花兒”的賬號,購買了兒童寶寶專用小杯子水杯、2歲以上寶寶練習筷子等九件寶寶用品。
11月3日,趙芷巧收到了上述物品。由于忙于照料孩子,她一直沒有給賣家一個評價,直至半個月后的18日,她才想起來,打開網(wǎng)站找到交易記錄準備給賣家一個好評??墒?,讓她沒有想到的是,“‘雙十一’半價搶購”促銷活動早已結(jié)束,可日系家居店展示的商品標明的仍是“價格”和“促銷價”兩種價格,“促銷價”依然為“價格”的一半,且還是以“促銷價”進行銷售。
“這豈不是公然的價格欺詐!”趙芷巧心中憤憤不平,在對其所購商品給出“好評”同時都追加了評價“雙倍提價,再五折雙十一,欺騙消費者”。這樣的評價,就是實實在在的“差評”。
日系家居店十分著急,立即與趙芷巧溝通,解釋稱全場5折起,活動時間為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并發(fā)送相關廣告證明其解釋的真實性,要求趙芷巧修改或刪除差評記錄??墒?,趙芷巧不認可其解釋,不同意修改“差評”。
由于雙方協(xié)商不成,2014年12月3日,日系家居店的經(jīng)營者杭州公司委托律師向趙芷巧發(fā)出了律師函,收到律師函后,趙芷巧認為杭州公司不但沒有認識到錯誤,反而污蔑自己,便在新浪微博將事情披露出來,并明確拒絕杭州公司提出的修改差評的要求。雙方的交鋒也從私密的QQ聊天轉(zhuǎn)移到公開的微博上,引來不少人的圍觀和評論,雙方的矛盾進一步惡化。賣家遂將買家告上法庭
判決認定差評“有事實依據(jù)”,買家不構成侵權
濱江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的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要求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價格等情況,經(jīng)營者應予以提供。本案中,既然開展降價促銷活動,杭州公司作為經(jīng)營者應當提供在本次降價前成交的最低交易價格,即“原價”,以及降價后的促銷價,而不是僅僅說明活動期間持續(xù)以促銷價繼續(xù)銷售予以塞責。在庭審時,杭州公司經(jīng)營的部分商品仍采用“價格”“促銷價”的方式標注。趙芷巧認為,原價即為促銷價,杭州公司將原價提價銷售,利用虛假價格信息打折,誘使消費者與之進行交易。對此,她認為,杭州公司有違反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嫌疑。從審理情況來看,現(xiàn)杭州公司提供的證據(jù)并不足以證實其相關的經(jīng)營行為的正當性。趙芷巧有此種認識有一定的事實基礎,其作出上述評價并不構成對于杭州公司名譽權的侵害,因此,本院對于杭州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以上是關于“網(wǎng)購買家“差評”引發(fā)名譽權官司買家構成侵權么?”等問題的回答。如果你還不清楚的話不妨問問專業(yè)的律師,也可以請律師幫您索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