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讓我負傷
某日,劉先生才前往某商場購物,期間因“內急”便去該商場的衛(wèi)生間方便。后因去衛(wèi)生間路上有積水,燈光昏暗,劉先生才滑倒在地,造成右腳骨折,經(jīng)吉安安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傷殘十級。劉先生才與商場就賠償問題協(xié)商未果,劉先生才遂訴至法院。商場方辯稱,劉先生才是成年人,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遇見不應該發(fā)生的事情,其摔傷屬意外事故,并且劉先生是在晚間的正常休息時間摔傷,商場的后勤人員無義務工作,故沒有責任也無義務賠償。
我該讓誰賠償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商場屬公共服務場所,其對商場內的顧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商場并未提供有關證據(jù)證實劉先生才摔傷屬意外事故。該商場水管有漏未進行維修,地面防滑措施也不當,致使劉先生才摔傷,應對劉先生才的摔傷承擔主要責任。劉先生才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損害的發(fā)生也存在一定的過失,應承擔次要責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賓館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一款規(guī)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