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借款開浴室
原告顧某訴稱:被告因建設房屋開設浴室,資金周轉困難,先后分四次向我借款24000元,口頭約定利息為10%。被告談某于2012年元月13日向我出具借據(jù)一張,被告談某與被告戴某已于2014年7月離婚。故訴至法院判令兩被告償還借款24000元、利息7145元。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有被告談某出具的借據(jù)一份。
被告談某辯稱:借債還錢,天經(jīng)地義,由于我們家庭的問題,我現(xiàn)在無法償還,之所以借款,是為了創(chuàng)辦浴室。被告談某提供的證據(jù)有債務明細表一份。
被告戴慶華辯稱:原告主張的債權,系第一被告的個人債務,在兩被告離婚的第一、二審民事判決書中對雙方的債務已經(jīng)作了處理,并認定為第一被告的個人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后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追討
法院認為:原告與談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真實合法,戴某未能舉出足以支持其主張系談某個人債務的證據(jù),對談某與戴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談某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兩被告對本案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顧某放棄要求兩被告承擔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準許。原告顧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被告談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出付原告顧某24000元。
2、被告戴某對上述給付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