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為進行傳銷借款
2005年8月25日,張強與王臘梅登記結婚。2011年春節(jié)過后,張強經人介紹以外出打工為名到南方某省參與傳銷經營活動。在活動期間,張強于2012年11月15日,通過電話聯(lián)系向劉衛(wèi)東借款,劉衛(wèi)東從郵局給張強匯款20000元。2013年7月20日,王臘梅以張強從事傳銷活動導致夫妻感情不和為由,與張強協(xié)議離婚,并協(xié)商婚后房產歸張強所有,債務也由張強個人負責償還。2014年9月23日,劉衛(wèi)東在多次向張強催要借款無果的情況下,將張強和王臘梅訴至法院,要求二人連帶清償借款20000元。
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學理上,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為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經營性債務是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边@一規(guī)定為正確認定經營性債務提供了法律依據(jù)。
本案中,劉衛(wèi)東的20000元借款不應認定為張強和王臘梅的夫妻共同債務的原因在于:一是從張強是以外出打工為名參與傳銷經營活動的情況可以看出,張強從事的傳銷經營活動是瞞著王臘梅的,也即王臘梅事先對張強的傳銷經營活動并不知情。二是王臘梅沒有共同參與張強所從事的傳銷經營活動,也即該筆債務是張強一人從事傳銷經營活動所負。三是從王臘梅因張強從事傳銷經營導致夫妻感情不和,并因此與張強解除婚姻關系的事實可知,王臘梅得知張強搞傳銷經營活動后,不僅僅是明確表示了反對,而且對張強從事的傳銷經營活動是持強烈的反對態(tài)度。四是該筆借款不是用于張強和王臘梅的家庭共同生活。因此,王臘梅對該筆借款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應駁回劉衛(wèi)東對王臘梅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