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放棄遺產繼承
原告劉于2014年5月31日拿著其與趙明之間的欠條向法院起訴,該欠條上寫明簽訂借欠款合同的時間是2013年2月9日,雙方約定借款人趙明每月向劉給付利息7000元。后來由于趙某離世,劉要求趙的家人還款。劉某向法院訴稱要求趙明父母、妻子和兒子4名被告償還借款及利息,趙某家人明確表示放棄遺產繼承同時不承擔還款責任。
妻子是否承擔全部債務
經過庭審質證,法院認為:趙明向原告劉發(fā)生借款30萬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對此事實沒有爭議。且該借款發(fā)生在趙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被告趙明妻子沒有證據證明該借款應由丈夫個人償還,所以應對該借款承擔清償責任。其他3名被告明確放棄繼承,對趙明的債務不承擔清償責任。法院認為原告主張按約定支付每月7000元利息的請求,因該利率沒有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予以支持。被告趙明妻子應償還給原告劉發(fā)生借款30萬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7000元從借款之日起計算至判決履行時),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其他3名被告不承擔承擔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5800元,也由被告趙明妻子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