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經通知
張某于2013年5月向徐某借款5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到期后還款。后因徐某結欠李某債務,經協(xié)商,徐某于2014年3月將張某結欠自己的50萬元債權轉讓給了李某,并訂立了債權轉讓協(xié)議,后徐某以快遞形式將債權轉讓書的復印件寄送給了張某并告知了其債權轉讓的事宜。因張某未按約還款,李某便將其訴至法院,但張某卻以并未向李某借款為理由進行抗辯,不愿承擔還款責任。
債務人是否需要承擔債務
債權人可以依法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逗贤ā返诎耸畻l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根據(jù)該規(guī)定,債權人只要履行了通知債務人的義務即可,債權轉讓的行為不需要得到債務人的同意。本案中,徐某將自己可以向張某主張的債權轉讓給李某,徐某也依法通過快遞形式將債權轉讓的事宜告知了張某,因此,徐某與李某之間債權轉讓的行為依法成立,李某要求張某履行債務的主張,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律師提醒,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的,需及時通知原債務人,以促使轉讓行為的合法成立。同時,盡量選擇短信、快遞等通知的形式,避免日后發(fā)生糾紛時口說無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