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煤收了購煤款
2013年10月,家住旺蒼縣東河鎮(zhèn)的付某在邱某處預付購煤款2萬元,并由邱某向付某出具收條一張。而后,因煤礦整頓,邱某一時不能向付某供應原煤,便叫付某等一下再說。2014年8月,邱某告訴付某,煤礦的手續(xù)可能辦不了,不能賣給付某煤炭。付某聽后,就叫邱某返還其購煤款。邱某因一時手緊,叫付某寬限一下。之后,付某數(shù)次向邱某索要。在索要未果的情況下,將邱某起訴到了法院,要求邱某償還欠款2萬元本金及資金利息。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邱某提出反駁意見,不同意返還付某的購煤款。因為該款早就還給了付某的侄子奉某了,叫奉某還給付某,還當庭出示一張由奉某所寫的收條,欲證明其與付某之間沒有債權債務關系,請求法院判決駁回付某的訴訟請求。而付某則表示邱某還錢給侄兒他不知情,要邱某立即還錢。
債務轉移是否須經債權人同意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本案付某與邱某之間是一種買賣合同關系,在標的物不能交付的情況下,雙方實質上是協(xié)議解除了合同。在解除合同后,邱某與付某之間就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邱某是債務人,付某是債權人,邱某有義務返還付某已付給他的預付款。然而,邱某在清償債務時不是向債權人付某清償,而是向第三人奉某清償了債務,且付某不知情債務轉移到了第三人處,在邱某與付某之間不產生法律約束力。故此,在邱某與付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并沒有了結,邱某仍有向付某清償債務的法定義務。
現(xiàn)實生活中,作為債務人清償債務時,要認準債權人。若確需變更主體,一定要征得債權人的同意,才能使債務轉移行為在債權人、受讓人和債務人之間發(fā)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