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沒寫利息
李某與孫某商量借款10000元,約定利息為年息2%。在出具借據時李某寫到:今借到孫某現金10000元。孫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上。后由于李某一直拖延,找各種理由,就是不還錢,孫某十分的氣憤,遂以李某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
出借人能否索要借款利息
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現實生活中,借條也會被一些別有用心,見錢眼開的人,用來作為欺詐錢財的手段,從而使你遭受救濟損失。此外,還有兩個與出借款物有關的問題需要引起朋友們注意:
一是借款時如果明知對方將用于非法活動,不要借款給對方。依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該借款不受法律保護。在對方不還錢的情況下無法通過訴訟途徑予以保護。
二是對約定有還款期限的借條,要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后兩年內主張權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兩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訴,卻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情形的,就會喪失勝訴權。
人民法院審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guī)定,駁回了孫某關于利息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