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直接向債務人要債
2010年5月8日,張三與李四簽訂了買賣水泥的合同,合同總價款為30000元,由于張三欠王五貨款45000元,于是張三與李四在合同中約定:李四應將水泥款30000元支付給王五。合同簽訂后,張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交貨義務,李四在收貨后向王五支付了10000元的貨款。為此,王五向法院起訴,要求李四清償剩余的20000元貨款。
第三人可否向合同債務人要債
王五通過李四接受了張三所欠的貨款,即表明他接受了張三和李四為其設定的權利。那么李四就應受到這種設定權利的約束。所以,李四不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王五可以直接向李四行使權利。
合同相對性原則認為,合同僅于締約人之間發(fā)生效力,對合同外第三人不發(fā)生效力;合同締約人不得以合同約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項,任何一方締約人不與第三人發(fā)生權利義務關系。為了適應復雜多樣的社會關系,提高社會經濟運行的效率,各國都在一定程度上擴張了合同的效力范圍,合同相對性理論也逐漸受到了沖擊,出現了許多合同相對性的例外情況。比如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出現。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訂約人并非為自己而是為他人設定權利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特征為:(1)第三人不是訂約當事人,不必在合同上簽字;(2)該合同只能給第三人設定權利,而不得為其設定義務;(3)該合同的訂立,事先無須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三人利益合同屬于利他合同一種,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第三人和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其承擔責任。正是由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將對第三人發(fā)生效力,所以,此類合同是合同相對性的例外。我國《合同法》第64條是關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規(guī)定。事實上第64條并沒有直接規(guī)定第三人請求履行的權利。但是應當認為,第三人有權向債務人請求履行。
在本案中,王五可以接受張三和李四為其設定的合同權利,也可以拒絕為其設定的合同權利。如果王五接受了張三與李四關于向第三人履行的條款,那么可以請求債務人李四履行。如果王五未接受張三與李四關于向第三人履行的條款,那么李四的債務并不因此免除,他仍然要向債權人張三履行合同義務。另外,李四基于對張三的抗辯,可用以對抗王五。綜上,王五接受了李四的履行便意味著其可以要求李四繼續(xù)履行未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