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不符實”的借條
因借款久拖不還,原告胡某將借款人杜某一紙訴狀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后發(fā)現(xiàn)原告持有的是一張“名不符實”的借條,即借條中的簽名與起訴狀中所列被告名字不符。近日,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9年5月9日,被告杜某向原告胡某借款1萬元。借款到期后,因無錢償還,被告于2010年10月1日交付原告化肥31袋折款4030元還賬,尚欠5970元。該筆借款,原告多次到被告家中催要,被告均以沒錢為由拒絕,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quán)益將被告起訴至法院。
借條名不符實能否提起訴訟
法院受理后向被告郵寄送達了應訴法律文書,但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經(jīng)庭審查明,原告所持借條借款人簽名為杜某某,與被告身份證上并不一致,原告雖解釋其為被告的小名,但未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為同一人,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還款責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