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誰是借條實際借款人
2011年7月6日,被告袁某向案外人陳某借款六萬元,借款由被告林某擔保。借條載明:“借條,今借到人民幣六萬元整,今借人:袁某,擔保人:林某,2011年7月6日。已還陳某人民幣三仟元整,2013年元月15日?!彼煤螅嫘炷诚虮桓嬖匙芬杩钗垂?,遂提起訴訟。
被告袁某辯稱與原告不存在借款經(jīng)過。借款發(fā)生在被告袁某與案外人陳某之間,另陳某目前還有10萬元到期借款尚未歸還被告袁某。加上“已還陳某人民幣3000元”是因有陌生人持借條到被告袁某門市要錢,為避免發(fā)生無名條子矛盾,在償還了3000元借款后,在借條上加注已還陳某人民幣3000元。原告徐某稱和案外人陳某是朋友關(guān)系,這筆錢是案外人陳某代表被告袁某出面借的,并稱有老師擔保,所以同意借給被告袁某。
如何預防借條虛假糾紛
本案中,原告徐某持沒有寫明出借人的借條向被告袁某﹑林某索要借款,現(xiàn)兩被告均否認該借款系原告本人借出,且被告袁某提出在借款末尾處加注“已還陳某人民幣三仟元整”就是明確該借款系陳某出借。對此,原告徐某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原告徐某目前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原告提出判令兩被告償還剩余借款及利息的請求,應不予支持。被告袁某提出該借款系陳某出借的抗辯理由成立。
借貸糾紛案件是虛假訴訟的“高發(fā)地”,本案中如果認定借款發(fā)生在案外人陳某和被告袁某之間,他們之間互有到期借款可以直接沖抵,案外人陳某就無法拿到借款。如果由其他人徐某作為原告,則可以規(guī)避掉陳某、袁某相互之間到期借款的直接沖抵,而拿到六萬元借款。至于自己的十萬元債務可以已無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作為借口。當事人在書寫借條時,如果寫明詳細的出借人、借款人完全可以避免類似虛假訴訟的發(fā)生,更好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同時也可以防止法律淪為不法之徒規(guī)避債務的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