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清償全部合伙債務
2014年初,張某和王某、李某合伙開礦期間,朱某支付給張某及其合伙人10萬元預付款,該筆預付款用于購買礦石。但是當年年底,張某與王某、李某散伙了,由于朱某還沒有得到礦石,張某便向朱某出具了一張欠條,內容為:“今欠朱某現(xiàn)金拾萬元整,張某。2014年12月25日?!焙髞淼?015年2月,張某及其他合伙人一直未返還其預付款,朱某向法院起訴了張某,要求張某償還他的10萬元欠款。
可否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法院認為,欠條雖為張某一人出具,但是該10萬元是支付給當時的合伙企業(yè)的,應當認定為合伙人的共同債務。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向朱某提出了這點,但是朱某在庭審中明確表示,不追加其他合伙人為共同被告。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張某支付原告朱某現(xiàn)金10萬元。
我國法律規(guī)定,合伙企業(yè)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盏?,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當合伙企業(yè)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合伙債務時,合伙人需要以自有財產償還合伙債務。合伙的性質決定了合伙債務不隨合伙狀態(tài)的改變而改變,所以即使已經散伙,當初的合伙人還是要履行合伙債務,并對此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