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欠錢久拖不還
李某向郭某借10萬元錢久拖不還,但李某在林某開辦的江西水泥公司有10萬元股權,且該股權已到期。于是,郭某將林某告上了法庭。9月22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qū)人民法院就這起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作出的一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被告林某五日內償付原告借款10萬元。
第三人李某因做生意急需要資金周轉向原告郭某借10萬元,約定了半年歸還,并出具借條一份,到期后,李某未歸還,但李某稱其在朋友林某開辦的江西水泥公司有10萬元股權,而該股權已到期,因為是朋友關系不好意思去索要,其愿意將該10萬元股權憑證轉讓給原告,由原告向被告林某主張債權。
債權人代位求償能否獲得支持
原告認為,第三人向原告借款屬實?,F第三人要原告向被告主張歸還,因此原告訴請被告支付借款10萬元或轉讓其在吉水科華水泥有限責任公司的10萬元股權。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郭某因第三人李某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為促使本人的債權不受損害,以其名義代第三人李某行使權利,其要求還款的訴請應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轉讓股權的訴請因未按法律規(guī)定進行質押登記和提供各方同意轉讓股份的證據,不予支持。原告可依法律規(guī)定另行主張,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