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約定“利滾利”
2010年 12月10日,王某某向李某某立據(jù)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使用期限為10個月,月息2%。2013年10月1日借款到期后,債務人王某某沒有履行還款義務,李某某找到王某某結(jié)算,經(jīng)結(jié)算,王某某向李某某出具欠條一張,注明:“今欠借款本金10萬元,利息2萬元,合計12萬元,2013年10月30日前還清?!庇馄诤笸跄衬橙晕礆w還,李某某遂于2014年4月6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王某某給付欠款12萬元及以12萬元為本金,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從2013年10月31日開始,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的利息。
民間借貸“利滾利”能被支持嗎
“利滾利”也稱復利。所謂復利,是一種計算利息的方法。按照這種方法,利息除了會根據(jù)本金計算外,新得到的利息同樣可以生息,因此俗稱“利滾利”或“利疊利”。通常而言,復利是指出借人將借款人到期應付而未付的利息計入本金,以借款數(shù)額與借款人應付而未付的利息數(shù)額之和為本金再計算利息,以此類推至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得出的利息數(shù)額。
那么究竟民間借貸是否允許計算復利?司法實踐中在處理民間借貸中的復利問題時,適用1991年8月13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的規(guī)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fā)現(xiàn)債權(quán)人將利息計人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guī)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p>
因此在民間借貸糾紛中,當事人就復利問題作出約定的至債權(quán)人起訴時產(chǎn)生的利息總金額不超出法定利息的四倍時,可以予以保護;超出法定利息四倍的部分,不予保護。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我國法律保護的其實并非復利,而是法律允許民間借貸可以約定的適當高于銀行利息的部分。換而言之,復利僅是一種利息計算方法,只要按照該方法計算出來的利息總額不超過法定利息的四倍,即受法律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