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開店被行政罰款
張軍和劉婷婷于2004年登記結婚,于2012年投資開辦一家美容美發(fā)店,由劉婷婷經營。二人婚后經常為家庭瑣事吵架。2013年夏,劉婷婷離開家庭,與張軍分居生活。張軍于2008年8月訴至法院,請求與劉婷婷離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財產。
訴訟中,劉婷婷雖然同意與張軍離婚,但稱2014年1月13日,美容美發(fā)店內因兩個姑娘賣淫被公安機關罰款16000元,該罰款是夫妻共同債務,張軍應承擔一半。
張軍對劉婷婷所稱的16000元罰款不予認可。認為劉婷婷所稱的債務是在本案訴訟之后所負,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應為劉婷婷的單方債務,且劉婷婷又沒有相關證據(jù)證實自己所負債務屬實,所以自己不應分擔該債務。
行政罰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軍和劉婷婷的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且劉婷婷同意與張軍離婚,應當準予雙方離婚。對于張軍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主張,因美容美發(fā)店系雙方婚后開辦,且雙方又未約定該財產屬于夫妻一方,故應當認定美容美發(fā)店為夫妻共同財產。劉婷婷所辯稱的美容美發(fā)店被罰款所產生的16000元共同債務,因張軍不予認可,且劉婷婷又沒有提供證據(jù)支持自己的主張,所以對該主張不予采信,法院判決16000元債務由劉婷婷一人承擔。雙方當事人沒有提起上訴,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