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沉迷賭博打下借條
2006年,經熟人介紹,離婚后獨自帶著兒子的李女士與同樣離異、大自己4歲的薛某相識。2009年7月,兩人結成夫妻。李女士說,婚后,薛經常幾天不回家,詢問其去處,他稱是在外做事。2010年1月,李女士用自己的積蓄,分期付款購買了一套房產。但自2010年5月起,李女士家開始不斷有債主上門要債,幾萬、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威脅、恐嚇、打砸。到這時,李女士才知道,表面老實穩(wěn)重的丈夫原來是個賭徒,其經常不回家是沉迷賭場,其長期不上班的原因,也并非是患病,而是由于染上賭博惡習,不得已辭去了公職。2010年11月,李女士收到了法院的4張傳票,債主錢某等人將他們夫妻倆共同告上了法庭。
妻子是否需要替丈夫還賭債
李女士認為,自己根本就不知道薛某有這筆借款,更別說在協(xié)議上簽字,這純屬薛某的個人賭債,是不法債務,不該由她來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2010年7月至9月,薛某分5次向錢某借款100萬元,并出具了借款協(xié)議,協(xié)議上有薛某的簽名;李女士的簽名,經鑒定,非其本人所簽。法院仍然判決李女士要與薛某一起償還債務。
李女士不服,提出上訴,2013年5月,二審法院以相同理由維持原判。同期審理的另外3起以夫妻倆為被告、訴訟金額共41萬元的債務糾紛案,兩級法院均作出同樣判決。
“明明是他欠的賭債,為什么要由我來償還?”2014年8月,李女士向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辦案檢察官汪檢察官審查后認為,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判決不當。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當是基于‘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睓z察官指出,否則只能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其個人償還,而賭債顯然不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