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要債起訴擔保人
2013年7月6日,被告陳某以急需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黃某借款人民幣8萬元,約定1個月內歸還。賴某在借條上“擔保人”后簽了名,到期后陳某未歸還借款。黃某多次追索無果后將陳某、賴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被告賴某辯稱,借條上擔保人的身份證號碼和“還清擔保無效”幾個字不是其本人所寫,對其不具有法律效力。且雙方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本案主債務于2013年8月6日履行期屆滿,至原告起訴時時間長達4年多,早已超過了保證期間,被告賴某的保證責任早已免除了。
在訴訟時效內擔保人如何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借條上擔保人的身份證號碼和“還清擔保無效”幾個字不是其本人所寫不影響保證合同的效力,賴某在“擔保人”后簽了名保證合同即依法成立。本案保證人和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而不是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6條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故原告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賴某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4條第2款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被告賴某在庭審中陳述,2013年底原告找過他要求還錢,故本案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應從2013年底開始起算。原告申請的證人證言證實原告從借款后每年都會去找賴某要求還錢,故原告起訴時本案保證合同未超過訴訟時效,被告賴某應承擔保證責任。該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