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情義為弟弟擔保
丁大是家中的老大,年幼時家庭貧困,沒有上學,除了會寫自己的名字,幾乎不識字。丁大作為大哥,對弟弟丁二非常疼愛,幾乎是有求必應。在哥哥呵護下長大的丁二,非常懶惰,年近30也沒有一分正當?shù)穆殬I(yè)。為此丁大十分著急。2012年11月,丁二找到丁大,說自己想要開一家服裝店,但是沒有資金,需要向銀行借款,希望哥哥能給擔保。丁大覺得弟弟確實該有個工作,便爽口答應了。2012年12月18日,丁二想銀行借款10萬元,丁大為其擔保。期限為1年。
起先的幾個月里,丁二的生意還算不錯,但是沒過多久,丁二懶惰的本性顯露出來,對店里的生意也不關(guān)心,不到一年的時間,服裝店便關(guān)門歇業(yè)了,銀行的催款電話讓丁二十分反感,索性換了電話,跑到了外地躲了起來。丁大對這一切并不知情。
2014年5月,丁大收到法院的傳票,原來銀行將兩兄弟告上了法庭,又氣又惱的丁大找丁二詢問,卻發(fā)現(xiàn)弟弟的店早已關(guān)門,人也不見了蹤影。
擔保人有義務代債務人還債么
在開庭過程中,丁大提出,弟弟丁二是實際的借款使用人,自己僅為其擔保,不應償還借款。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丁二、丁大之間的借款合同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規(guī)定,其借貸關(guān)系合法有效。被告應當按照約定和法定的期間履行還款義務,根據(jù)保證約定,被告丁大應對涉案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丁大提出的不屬實際借款使用人的抗辯,不屬法定免責事由,故最終判決丁大、丁二共同償還借款及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