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模糊對方欠錢不認賬
金某是延吉市某學校財務處處長,在職期間曾借給財務處女職員樸某20萬元。當時,樸某給金某打了一張20萬元的借條。3個月后,樸某還金某5萬元,金某在原借條上寫下了“—5萬,余15萬元”,且借條左下角寫有“暫借15萬元”的字樣。沒想到就是這隨意寫上的幾個字,為后來索要借款帶來了麻煩。借條開出沒幾天,金某因涉嫌經(jīng)濟問題被停職檢查,2014年2月份,被停職檢查的金某因病去世。
金某去世后,家人看到了金某留下的這張借條,便找樸某索要欠款。可面對這張有瑕疵的20萬元借條,樸某稱欠款早已結清。
借條不清楚該如何要債
延吉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金某家屬主張樸某沒有償還15萬元借款,但其向法庭提供的借款單不足以證明樸某沒有償還借款。該借款單是有瑕疵的證據(jù),應由金某家屬來舉證說明借款的形成,但金某的家人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jù)予以證明自己的主張。法院一審判定樸某無需向金某家屬支付15萬元。
金某家屬不服判決結果,向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在雙方當事人對樸某向金某借款20萬元,以及之后償還5萬元的事實均無異議的情況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5條第2款規(guī)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發(fā)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即是否償還余款15萬元的舉證責任應分配給被上訴人樸某,而非由上訴人提供證明。由于樸某不能拿出證據(jù)證明借款已結清,因此法院最終判決樸某向金某家屬支付15萬元欠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