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欠巨額借款后消失
黃某與丈夫馬某在武宣鎮(zhèn)黃茆街上共同經營一間雜貨店,每年的營業(yè)額在30萬元左右。2013年4月23日,經中間人介紹,黃某以做生意缺少資金周轉為由向素不相識的劉某借款1萬元,約定借款時間為10天,付利息500元 ;2013年9月13日,黃某又向劉某借款2萬元,并約定借款時間為3個月,月息按借款總額的10%計。2013年底劉某去找黃某催討債務時,黃某已經不知所蹤。2014年3月,劉某將黃某和其丈夫馬某一同起訴到法院,要求他們承擔償還借款及利息的連帶責任。
夫妻個人債務如何認定
法院審理認為,從黃某向劉某及其他人借款的經過及所出具的借據(條)來看,借據(條)上僅有黃某的簽名,借款過后包括劉某在內的債權人也從未向馬某催索還款。絕大部分的債權人與黃某素不相識,只是通過中間人的介紹為了獲取高額利息而主動向黃某提供借款,且黃某在向一部分債權人借款時還口頭要求債權人不要把其借款的事實告知其丈夫,而其丈夫馬某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也否認對黃某在外所負債務知情。
綜合查明的事實,法院認定馬某對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黃某向劉某等人的借款的事實均不知情。另外,從黃某向劉某及其他人的借款經過、借款金額、借款頻率、約定的借款用途、借款利息、還款期限及黃某目前逃避追索等情況來看,黃某的借債行為雖然發(fā)生在黃某、馬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黃某借款的客觀表現及借款總額已明顯超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其所借款項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黃某以個人名義對劉某等人所負的債務屬于其個人債務,應由黃某自行承擔償還責任。 最后法院判決,由黃某償還所欠劉某的債務,駁回劉某要求馬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