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書寫不規(guī)范
2013年5月,卜某向唐某借了17200元,并立了一張借條給唐某,上面規(guī)范地寫有借款時間和還款時間,但由于當時兩人關系不錯,所以對于利息等一些具體事項便沒有約定。后因沒有按時還款,被唐某告上法庭。對于唐某借款給卜某的事實,法院予以認定,但因為《借條》中均未明確約定利息,故該筆借款均應為定期無息借款,法院對唐某關于利息的訴求未予支持。
借條未約定部份如何認定
在涉案的借條中,不少因缺少借款期限、利息計算、違約責任等重要內容,導致當事人舉證難,實際審理時法官也難以查明糾紛的真正事實。
那么出借人的哪些利息主張能得到支持呢?法官說,如借條中未約定利息,而在訴訟中又主張借款期限內利息的,除非借款人同意支付,否則不會得到支持;對于借款人超過約定還款期限未按時還款的,或者未約定還款期限,經出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還款的,出借人主張逾期利息的,可以得到支持;如果借條中約定了利息,且未超過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一般按雙方約定處理。如果雙方的約定超過了四倍的,最高僅支持四倍利息,超過的部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