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為朋友擔保卻被“坑”
2014年3月,李女士的朋友張某向莫某借款5萬元,莫某將該筆借款以現(xiàn)金方式交付張某,張收到該筆借款后,在復印有其與李女士的身份證的紙張下方,手寫借條出具給莫某并支付了1個月的借款利息。該借條落款簽署的借款人為張某,并且李女士也在該借條擔保人處寫上了自己的名字。之后,張某未向莫某歸還借款及支付借款利息。莫某多次催款未果,而張某又下落不明,于是訴至柳南區(qū)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作為擔保人的李女士承擔相應的連帶擔保責任。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法院依法追加了借款人張某作為案件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最終,案件經過審理后,法院作出判決,由李女士向莫某償還借款5萬元并支付利息。
擔保責任如何承擔
債務應當清償。本案中,第三人張某向莫某借款有借條為證,雙方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經查實,在張某借款的當天,李女士同時在借條下方擔保人處簽署自己的名字,由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3條“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lián)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第2款“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之規(guī)定,法院確認莫某與李女士之間的借款保證合同關系依法成立。
因雙方在本案中對其具體的保證方式及保證范圍沒有約定,根據《擔保法》第18條“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的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19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及第21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之規(guī)定,因此,李女士作為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最終,法院對莫某的訴求給予了支持。